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陕教资〔2007〕113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技局;省属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省教育厅决定对省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有关事项做出统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对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二、核算原则
济困助学资金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各项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学校济困助学专户,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教育厅将建立追踪问效与问责机制。济困助学资金的年末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执行期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教育资金管理处。
四、新旧衔接时的会计核算要求
2007年年末决算时,将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计提的6%济困助学资金和相应支出的余额,结转“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专用账户,形成2008年“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账户的年初数,并转入专用银行帐户。以前年度“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账户的结存额,仍按原有政策执行,用完为止。
附件:1.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
2. 民办高等学校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
3. 独立学院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
4. 中等职业学校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表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济困助学资金会计科目表
┌───┬──────────────┬──────┬───────────┬───────┐ │ 序号 │ 一级科目 │ 二级科目 │ 三级科目 │ 四级科目 │ ├───┼──────────────┼──────┼───────────┼───────┤ │ │ 负债类 │ │ │ │ ├───┼──────────────┼──────┼───────────┼───────┤ │ 1 │ 应缴财政专户款 │ 学费 │ │ │ ├───┼──────────────┼──────┼───────────┼───────┤ │ 2 │ 代管款项 │济困助学工作│ │ │ │ │ │ 经费 │ │ │ ├───┼──────────────┼──────┼───────────┼───────┤ │ │ 净资产类 │ │ │ │ ├───┼──────────────┼──────┼───────────┼───────┤ │ 3 │ 专用基金 │ 奖贷基金 │ 国家奖学金 │ │ │ │ │ ├───────────┼───────┤ │ │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 │ │ │ ├───────────┼───────┤ │ │ │ │ 国家助学金 │ │ │ │ │ ├───────────┼───────┤ │ │ │ │ 国家助学贷款 │ │ │ │ │ ├───────────┼───────┤ │ │ │ │ 计提济困助学金 │ 学校奖学金 │ │ │ │ │ ├───────┤ │ │ │ │ │ 学校助学金 │ │ │ │ │ ├───────┤ │ │ │ │ │助学贷款风险补│ │ │ │ │ │ 偿金 │ │ │ │ │ ├───────┤ │ │ │ │ │ 勤工助学金 │ │ │ │ │ ├───────┤ │ │ │ │ │ 学费减免 │ │ │ │ │ ├───────┤ │ │ │ │ │ 困难,补助 │ │ │ │ │ ├───────┤ │ │ │ │ │ 工作经费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济困助学捐赠金 │ 学校奖学金 │ │ │ │ │ ├───────┤ │ │ │ │ │ 学校助学金 │ │ │ │ │ ├───────┤ │ │ │ │ │ 勤工助学金 │ │ │ │ │ ├───────┤ │ │ │ │ │ 学费减免 │ │ │ │ │ ├───────┤ │ │ │ │ │ 困难补助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其他资金 │ 学校奖学金 │ │ │ │ │ ├───────┤ │ │ │ │ │ 学校助学金 │ │ │ │ │ ├───────┤ │ │ │ │ │ 勤工助学金 │ │ │ │ │ ├───────┤ │ │ │ │ │ 学费减免 │ │ │ │ │ ├───────┤ │ │ │ │ │ 困难补助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留本基金 │ 济困助学金 │ │ ├─┬─┴────────────┬─┴──────┼─────────┬─┴───────┤ │ │ 收入类 │ │ │ │ ├─┼──────────────┼────────┼─────────┼─────────┤ │4 │财政补助收入(教育厅所属院校│ 济困助学专项 │ 国家奖学金 │ │ │ │ 使用) │ ├─────────┼─────────┤ │ │教育事业经费拨款(非教育厅所│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 │ │ 属院校使用) │ ├─────────┼─────────┤ │ │ │ │ 国家助学金 │ │ │ │ │ ├─────────┼─────────┤ │ │ │ │ 其他济困助学资金 │ │ ├─┼──────────────┼────────┼─────────┼─────────┤ │5 │ 教育事业收入 │ 学费 │ │ │ ├─┼──────────────┼────────┼─────────┼─────────┤ │6 │ 其他收入 │ 捐赠收入 │ 济困助学捐赠 │ │ ├─┼──────────────┼────────┼─────────┼─────────┤ │ │ 支出类 │ │ │ │ ├─┼──────────────┼────────┼─────────┼─────────┤ │7 │ 教育事业支出 │对家庭及个人补助│ 奖助学金 │ 国家奖学金支出 │ │ │ │ 支出 │ ├─────────┤ │ │ │ │ │国家励志奖学金支出│ │ │ │ │ ├─────────┤ │ │ │ │ │ 国家助学金支出 │ │ │ │ │ ├─────────┤ │ │ │ │ │ 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 │ ├─────────┤ │ │ │ │ │ 济困助学捐赠支出 │ │ │ │ │ ├─────────┤ │ │ │ │ │ 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应缴财政专户款
1. 本科目核算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 实行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应缴财政专户数和核准直接留用数,贷记本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进行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 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专用基金--留本基金
1. 本科目核算学校接受用于贫困生资助的社会捐款,并规定学校只能使用捐赠款所产生的利息等投资收入进行资助,捐赠款就是留本基金。学校不能随意动用留本基金,只能用留本基金进行投资,并取得利息等投资收入,并按捐款人意愿使用留本基金的利息等投资收入。
2. 接受社会捐赠款的留本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获得贫困生资助留本基金产生的利息等投资收入及直接用于贫困生资助的社会捐款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济困助学捐赠支出”,贷记“专用基金--学生奖贷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3.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社会捐赠资助资金的本金。
专用基金--奖贷基金
1. 本科目核算对学生的奖贷基金的增加和减少。
2. 各类资金增加时,计入本科目的贷方;按用途使用各类基金时,计入本科目借方。
3. 本科目根据奖贷学金的来源设置以下六个三级明细科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助学贷款
(5)计提济困助学金: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比例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中扣除科研收入、住宿费(独立学院扣除上缴校本部收入)后按6%计提的济困助学金的收支。支出时,按用途设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6)济困助学捐赠资金:本科目核算社会捐赠奖贷资金的收支。支出时,按用途设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7)其他资金:本科目核算除以上六类外的其他奖贷金的收支。支出时,按用途设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4. 本科目年末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补助收入(教育厅所属院校使用)
教育事业经费拨款(非教育厅所属院校使用)
--济困助学专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按规定比例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国家助学金。
(4) 其他资助拨款。除以上三项外的中央和地方资助贫困生的财政拨款。
3.收到上述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对家庭及个人补助支出-奖助学金”,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
4.年终,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收到财政补贴的济困助学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