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党委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党委形成的决议交校长组织执行,并支持校长的工作;校长要对党委会负责,接受党委的监督。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学校建设以及党务工作、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周期与时间
第四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议题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提前1至2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党委会议一般在每月第1周召开。如果临时变动,应由党政办公室请示党委书记确定后重新协调会期,并提前1至2天将更改后的会期通知与会人员。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党委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作出相应的决定,提出执行意见。
2.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3.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4.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
5.研究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研究决定党的基层组织(总支、直属支部)建设的重大问题,审批预备党员及其转正。
6.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7. 年度增减人员计划,中层和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考核,师资队伍、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晋职晋级方案。
8.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9.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和监督。
10.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
11.学校安全、稳定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12.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13. 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征集,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八条为保证议题精炼,提高议事效率,确定议题应遵照如下要求:
1.校领导要充分发挥作用,凡是校领导个人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确需党委会议议定的问题,应提出明确意见,并在会前同有关校领导和部门协调,避免上会后久议不决或出现大的意见分歧。
2.党委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请分管书记决定后分类办理。
3.校行政部门请示的问题,应由校长、副校长处理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应先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由校长向党委提出。党委会议一般不直接受理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
第四章 会议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学校党的委员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全体会议应定期举行,且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议题,非中共党员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党委书记征求校长意见后确定。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十二条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会议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党委会议需扩大举行时,应由党政办公室请示会议主持人确定扩大范围。会议召开过程中,根据议题需要,可由会议主持人临时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议题需表决时,非党委成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在党委会议上汇报工作,只就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尽量减少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研究问题要围绕主题,力求简明扼要,避免重复意见;对议事过程中引出的新问题,应留待以后再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有关的议题时,由校党政办公室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与会;研究完有关的议题后,即应离会。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调整工资、职称评定、毕业分配、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直系血亲人员,均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第十六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由党委书记负责解决,事后向党委会通报。
第五章 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主要工作有:
1.征集会议议题,按轻重缓急筛选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2.确定议题后,督促提出议题单位提供解决问题的预案及有关文字材料,供会议使用。
3.提前1至2天印发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材料,保证委员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4.收集与议题有关的文件依据、背景材料等,供主持人查询。
5.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事项的研究情况及会议决议要形成纪要,报会议主持人阅签,并按时收归档案室存档。会议记录对会议的决议记载要完整准确,能够反映发言人的主要发言内容和基本观点,以备查证。
6.负责向缺席的成员转达会议的决定事项。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与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召开党委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遇紧急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进行传叫。列席会议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时,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向党政办公室说明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派他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会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议题,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议、决定,会议决议、决定只能由有关部门以适当方式统一发布。
第二十条要注意会议文件在起草、印发、传阅等环节上的保密工作,应回收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回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党委秘书应妥善保管好党委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不得将会议文件带入公共场所,未经批准,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
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委委员必须认真执
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党务方面的,由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属于行政方面的,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应将实施情况向党委会议作口头或书面汇报;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当之处,可向党委会议提出复议的请求。
第二十三条党政办公室应协助党委做好党委会议决定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并向党委会议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