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完善学院的民主管理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1.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一种群众参政议政,参与监督和管理的民主形式,是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保证学院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赋予教代会的职权,每年年底应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2.评议内容:对受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定量和定性评估相结合。定量评估包括德、能、勤、绩、廉五项内容。定性评估领导班子分为适应、基本适应、不适应三个档次,对领导干部个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3.民主评议干部的主要方式:被评议对象在教代会上作述职报告。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口头形式向大会述职。领导干部个人作述职;在评议对象述职的基础上,组织教职工代表采用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的主要优点、成绩予以肯定,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4.成立由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部门、纪委等负责人参加的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小组,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制定民主评议干部的范围和具体评议方案,整理、汇总评议结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反馈评议结果。对学院中层领导班子的评议情况,由学院党委分别进行反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进行测评的情况,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由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小组整理成文字材料,待下次教代会时向代表们汇报。
5.评议方案要提前通知被评议对象做好评议的准备,述职报告书面材料在召开教代会前一周印发给教职工代表。每次评议前,要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端正评议态度,熟知评议的程序及评议方法,正确地行使民主评议民主监督领导干部的权利。
6.本制度由学院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