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问题是2012年国际上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2013年考生来说:不仅《形势与政策》有可能考查,《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学科也可能涉及,所以,考生必须把握此问题的基本的知识点。
一、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早在十四、十五世纪中国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在明朝初期,为防御东南沿海的倭寇,中国就将钓鱼岛列入防区。清朝不仅沿袭了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而且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
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并改称冲绳县。此后不久,日本便密谋侵占钓鱼岛,并于甲午战争末期将钓鱼岛秘密“编入”版图。1895年4月17日,清朝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岛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并被割让给日本。1900年,日本将钓鱼岛改名为“尖阁列岛”。
1943年12月《开罗宣言》明文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国收回日本所侵占的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业已回归中国。
1952年美国非法将钓鱼岛纳入托管范围,1971年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美日的这些行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国际法上没有任何效力,中国政府和人民历来是明确反对的。
二、日本对钓鱼岛采取的单方面举措严重损害了中日关系
20世纪70年代,中日在实现邦交正常化和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两国老一辈领导人着眼两国关系大局,就将“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达成谅解和共识。但近年来,日本不断对钓鱼岛采取单方面举措,特别是对钓鱼岛实施所谓“国有化”,严重侵犯中国主权,背离中日两国老一辈领导人达成的谅解和共识。这不但严重损害了中日关系,也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否定和挑战。日方必须正视现实,承认争议,纠正错误,为妥善处理当前事态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使中日关系早日回归正轨。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和做法践踏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本质上是不能彻底反省和清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历史,企图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挑战战后国际秩序。
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及附属的南小岛、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中国坚决反对和遏制日本采取任何方式侵犯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意志坚定不移,捍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决心毫不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