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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录用函(就业证明)
发布时间:2018-12-10 点击:/次

1、此证明适用于用人单位不签订或无需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单位直接向学校开具接收函,不作为派遣依据,学生上交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交就业中心,复印件交所在分院)。

2、此证明不能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同使用,已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者,不用填写此表。

3、此表中所有信息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有效。

4、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潦草。

5、毕业生填写部分,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填写。个人承诺,需由毕业生手写到承诺内容下一行。

6、用人单位填写部分,可打印也可手写。但不得和学生填写部分为一人笔迹。

7、岗位必须填写清楚,不能含糊不清。

8、用人单位签章必须清楚,必须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章”,不能盖“单位财务章”、“单位办公室章”、“单位业务章”等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公章。

9、院(部)审核意见,学生科长或就业工作专职联系人要手写签字(勿用印章代替)

10、辅导员填写意见“经与用人单位和学生家长联系,确认在本单位工作”。

11、用人单位联系电话一定要确认可以接通。

12、其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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