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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建设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管理含专业新增、调整、改造,以及重点、骨干、一流、特高等专业建设等。
第三条学校专业建设应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第四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改革,教学条件,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专业建设实行学校和分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学校层面由教务处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
(二)对各分院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
(四)组织各类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专业认证与评估工作,及学校层面其他专业建设工作。
第七条分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分院院长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专业发展布局与结构调整要求,制定本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学院各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按照学校专业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检查评估。
第八条学校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建设
第九条专业设置的原则
(一)专业按照“一个专业群,下设若干个专业”的思路形成两级架构,专业群组群逻辑需考虑群内专业对接的产业链和生产环节、学生的就业岗位、职业能力,专业(专业群)的名称应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最新版中的专业名称;
(二)专业(专业群)设置应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满足区域支柱产业转型升级的新需求,具有一定前瞻性和自身特色;
(三)专业群应围绕某一技术领域或服务领域的职业岗位群,对接产业流程或行业领域而设置,专业群下设的专业要有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基础和技术基础;
(四)每个专业群(专业)应设置由来自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委员会主任由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担任,成员中至少有一半以上来自行业、企业;每个专业群(专业)应设置来自我校及行企业的双带头人。
(五)每个专业群(专业)每年均应开展专业调研工作,形成有数据、有分析、有结论、有建议的高质量年度专业调研报告,并以此为依据,及时调整与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六)每个专业群(专业)均应制定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并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举措;
(七)新设置的专业一般应归属在某个专业群里进行建设,以实现资源的共享;
(八)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新专业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有一定的建设基础,有比较稳定的人才需求,有清晰的行业背景支撑,有比较稳定的人才需求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预测结论;
(二)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目标和素质要求,有比较科学的培养方案,有比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制定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占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五)为保证高职专业的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全校年度增设的新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新专业申报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专业设置现状、招生、师资、实训条件、产教结合以及就业情况,下发申报新专业的通知。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在充分的人才需求调研和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专业设置方案,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每年8月底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学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申报新专业的材料进行论证和审定,并提出审定意见。
(四)通过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评定的新专业申报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教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审议结论,负责向教育厅上报申报材料,做好新专业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新专业建设与管理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新专业建设统筹、指导、论证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新专业建设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院应建立相应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并明确专业负责人及课程负责人,确保新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各项任务均应落实到人,职责分明,并有检查督促措施。
第十三条新专业投入
学校给予新专业每年100万建设经费,连续扶持三年。各二级学院要采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新专业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将对新专业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新增专业将责令整改。
第四章 专业评估、调整与撤消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专业的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把社会需求、招生计划、录取率、报到率、就业率、评估认证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量化指标。
第十五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在每年新专业申报前,将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现有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
第十六条经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评议,有下列情况的专业,应给予警示,并根据情形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一)专业的人才需求不清晰,专业调研报告中对就业市场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分析不准确的;
(二)专业生源情况不理想,上一年度招生计划完成率不足50%、上一年度报到率低于学校总报到率的20%及以下,连续三年无生源或生源极少(年生源数少于15人);
(三)就业质量不理想,协议就业率低于85%;
(四)专业培养质量不理想的,在校内专业诊断与改进中,总分排名处于后10%;
学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根据相关统计与分析数据,做出专业的警示通报。学校对受到警示的专业,根据情形采取限期整改、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停止招生、撤销该专业等相应的调整措施(无一届毕业生的新办专业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更改专业名称、改变学制的专业调整情况,一律按新设专业的程序进行。对于需要撤消已设置的专业,应由所在二级学院写出书面报告、申述停办理由、相应的论证材料,并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对撤消专业教师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学校对建设成效显著、有一定特色、有望办成品牌、招生形势好的专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增加该专业的经费投入,并在教改立项、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建设成效差的专业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该专业的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