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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

2023年03月07日    点击:次

各基层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纪委监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中层干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时,可向省委教育工委进行报备。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以生日、贺寿、乔迁、晋升、获奖、调动、出国、升学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等事宜。

第三条学校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要切实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勤俭节约、树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得收受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及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个人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二)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

(三)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准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不得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四)不得在本单位报销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相关费用,不得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五)其他类似事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一)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应提前7个工作日填报《中层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申报表》,事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填报《中层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报告表》;

(二)中层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纪委综合室备案,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及不如实报告的;

(二)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收到信访举报的;

(四)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委托或接受他人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视为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八条学校的普通党员干部要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杜绝铺张浪费,自觉弘扬勤俭节约之气。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加强教育提醒和管理监督,做到真抓真管、真管真严,督促各级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如实报告并严格遵守规定。

第十条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责述廉等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定,未及时报备或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严重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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