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毕业生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怎么办?
毕业生改变就业单位是一项严肃慎重的工作,其手续主要有:
(1)原接收单位必须出具退函,同意将毕业生退回学校。
(2)新的接收单位应向学校出具正式同意接收的函件并签订就业协议书。
(3)学校将毕业生的调整意见报请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后,重新办理报到证手续。调整的时间为一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10日),一年以后不予调整。
33、毕业生因表现不好而在报到后被用人单位退回怎么办?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学习成绩、思想道德品质表现一贯不好,在校期间受过较重处分的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仍没有用人单位接收,或因此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毕业生,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34、毕业生个人要求用人单位退回,学校还受理吗?
毕业生报到后提出种种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对这类毕业生,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如用人单位同意退回,又有新的接受单位,学校可按违约处理,给予调整。
35、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毕业生报到时如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冒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如是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分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即使要退则按违约处理。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是因毕业生离校后违法或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则取消其毕业就业资格,返回学校。
36、毕业生报到后如何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就业的,须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所持的《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上述户口可转入家庭所在地,也可转入单位集体户口,符合单独立户的允许其单独立户。
37、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档案怎么办?
可经毕业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双方签订《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后,其户口、档案两年内可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等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至入学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毕业离校时学校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38、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户口和档案怎么办?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转入家庭所在地,也可转入单位集体户口,符合单独立户的允许其单独立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落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其档案转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9、毕业生的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毕业生的工龄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工资发放办法为上半月报到的发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发半个月工资。
40、关于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就业的规定?
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报到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患有精神病(需医院证明)的毕业生,如在一年见习期内旧病复发,经指定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可将其退回学校,由学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41、对已派遣的毕业生不去报到的如何处理?
对已经拿到报到证而不去报到的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凡派遣赴外省市就业的毕业生,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若用人单位将其档案退回学校,学校则将其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
42、关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有哪些?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工作。毕业时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申请时间:每年5月底之前。
申请条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申请部门及办法:向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43、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社会保险即为五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缴纳四金个人与单位的比例为:
养老保险金: 个人缴纳8%, 单位缴纳22%;
失业保险金: 个人缴纳1%, 单位缴纳2%;
医疗保险金: 个人缴纳2%, 单位缴纳12%;
工伤保险金,单位缴纳0.5%;
生育保险金,单位缴纳0.5%。
以上的比例即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新进人员则按给定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
44、关于劳动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的规定为: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