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及地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从表现形式和结合的紧密程度来看尽管有所不同,但均呈现以下特点:构成主体多元化,涉及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办学的综合效果表现为人才培养的高质量、低成本以及集团各方利益共赢;办学的优势表现为通过规模效应、资源优化、品牌效应和对接效应带来高质量、集约化发展,形成竞争优势。 比较一:管理与运行机制 从世界各国及地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情况来看,政府扮演的角色主要有几个方面:投资者或购买者,即为项目和计划拨款和投资或购买教育及培训的成果;统筹者,即统筹集团化办学的资源,以平衡区域发展;协调者,即协调各联盟实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者,即为职教集团化办学制定相关规范。 在不同主导模式下,管理和运行机制有所不同,政府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 政府主导型: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管理、监督和推动。 专项拨款范式。政府设立专项经费,规定参与实体的标准和合作要求,并全程协调、监督。经费推动是其运作的关键因素,如日本的“官产学结合模式”。 法律规定范式。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参与学校的职业教育,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对绩效好的企业予以奖励。法律的效力是迫使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的原初动因,如德国的双元制。 购买成果范式。政府出台相关制度,提出培训报酬,教育机构与企业自行联盟实施培训,根据培训成果,政府发放相关费用。以培训经费作为调控整个管理和运行机制的杠杆,如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培训制”。 行政指令范式。政府出台专项计划,根据计划,教育部门颁发行政指令使得相关实体联合,政府给予专项资助。合作对象是行政指令规定的,不是根据各实体的意愿决定的,如中国台湾地区的区域产学合作中心。 院校主导型:院校承担管理和运行责任,政府主要采用投资、拨款和政策优惠的方式协助院校管理和运行。 政府不仅在投资、拨款和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还要协助院校运作,协调校际和校企关系,特别是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例如英国的城市技术学院(CTC)。 企业主导型:企业自主管理和运行,政府采取政策支持和奖励的措施鼓励企业办学。 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主宰整个职教集团运作的核心力量。经费的主体来源于企业本身,不需要政府大力资助,政府引导手段是支持性的政策或奖励措施,如印度的NIIT。 比较二:办学相关政策 职教立法的保证。如德国,建立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监督系统。 法案与专项计划的推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推进集团化办学采用的是出台法案或专项计划。如英国常常出几个白皮书或法案来支持一项计划,如基础学位计划。 财政经费的支持。各国及地区的政府为了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的顺利发展,都以各种方式进行经费上的支持。如美国伊利诺伊州在推进“技术准备计划”的过程中,在帕金森法案规定下,每年联邦政府拨款500万美元资金,同时州里配套500万美元,“技术准备计划”也经常与其他学校改革计划联合,以获得更多的行政和财政支持。 税收政策的导向。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减免税收,如德国培训企业用于培训或交纳给基金会的资金在一定时候可从国家的税款中以一定比例扣出。 特惠政策的倾斜。政府为促成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或调动某实体参与积极性,给予倾向性优惠政策。如印度政府为了在短时期内培养大量IT行业的高技术人才,允许私人资本和外资介入大学的办学,从而促成了著名的NIIT的诞生。 行政指令的促进。政府为解决特定社会问题,采用行政指令来促进没有强烈联盟需求的相关方结成联盟。如台湾地区为解决青年长期失业、恶性竞争等问题,在教育部门行政指令下,整合院校教学资源,成立区域集团化办学中心——“区域产学合作中心”。 激励政策的援助。政府制定政策,激励相关实体参与集团化办学,对办学质量高的给予奖励。如澳大利亚对支持学徒制的集团化培训公司予以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