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 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在总结两年多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我部组织相关保险经纪公司重新制定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该项目以高票获得通过。目前,“统保示范项目”已完成签约和条款报备工作,现就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统保示范项目”的重要意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开展以来,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还存在着保障少、索赔难、赔付慢、保险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充分利用市场手段,组织并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开发了“统保示范项目”,拟通过规模优势和扩大承保覆盖面,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实习过程中规避风险的需求。实施“统保示范项目”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是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而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公益性保险产品。该项目涵盖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内容,既包括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改善民生和构建职业教育国家制度保障的高度,从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角度,重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权益保障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在政府切实履行好主导职责的同时,也应注重发挥责任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职能。 二、加快实施“统保示范项目”的工作要求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组织好“统保示范项目”的相关投保工作,争取统保率达到50%以上。按照我部统一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基础上,尽快成立推动“统保示范项目”的相关领导机构。要以理赔服务为重点,加强对签约保险机构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业院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业院校要积极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确保三部委文件中提出的“人人参保,应保尽保”目标落到实处。 各签约本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要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为职业院校做好保险服务,协助职业院校建立“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风险管理制度。 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已经列入我部2012年工作要点,我部将建立动态优化调整机制,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质量,组织监管组专家定期检查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确保所推行的公益性保险产品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同时鼓励相关保险机构为职业院校开发更多更好的实习责任保险产品和方案。本通知5月7日起生效,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同时废止。“统保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有关项目简介、投保流程、索赔流程等将随后印发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010-66097704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